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_尸体解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尸体解剖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1.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解剖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而且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也无权进行干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医或者医生进行。
尸体解剖要进行尸表检验,即详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的发挥;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颜色等特征进行观察、测量;观察尸体是否已出现尸斑、尸僵现象,尸体是否已开始腐败,腐败的程度如何。另外,还需要察看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浅和方向等。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或者对死因有疑问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进行尸体解剖。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应在特定场所进行,如公安机关的解剖室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等,如果情况紧急,需在现场解剖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措施。解剖后应当作出解剖结论,写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损伤位置、特征、病史等。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2.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在场有两个好处:一是家属目睹解剖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使侦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二是客观上起到了对公安机关解剖尸体进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