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_提起公诉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四十一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
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即是犯罪的追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
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能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3.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关于起诉程序的规定。这里“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指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以上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起诉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按有关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里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