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_不起诉决定的执行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起诉决定的执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对当事人不予刑事追究或放弃刑事追究,应当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为了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对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他的单位,对已被采取羁押措施的被不起诉人立即释放。这样有利于消除因诉讼活动对其本人所造成的不利,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公开宣布,“公开宣布”是指在一定的场合公开宣布对不起诉人的不起诉决定,这是一个必经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应当注意一点是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当面向其宣布;
2.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利益,如果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如果被不起诉人被羁押,应当在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后,立即释放。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应当立即释放。
此条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只决定不宣布;2.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必须立即释放,不能以尚需要对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而继续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