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_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六款。
第一款是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的规定。其中“人民陪审员”是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条件并依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等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此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是指根据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审判具体案件的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任务是通过法庭审判活动,核实证据,查明案情,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何罪、适用何刑罚的判决。根据本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法律规定的三人组成。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款是对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三款是对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的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如查阅案卷、审查证据、讯问被告人、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第五款是关于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本条规定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中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第六款是关于合议庭的审判长如何确定的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由若干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长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负责主持合议庭的审判工作,通常由具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员担任。根据本款规定,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并且只能由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如果院长、庭长同时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应当由院长担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