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_公诉案件的条件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提起公诉案件的条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五十条作了一处修改:删去了起诉书中需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以作为是否开庭审理的依据。这里“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必须载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提起公诉的具体罪名,这种犯罪事实必须是依据刑法规定应予刑事处罚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本条的规定,应当与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起来理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