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零八条_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的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内容:1.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修改为“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参见本法第二百一十条);3.关于案件的适用范围,删去了“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的限制,而扩大为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保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4.增加被告人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条件;5.增加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异议的条件;6.删去“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权;7.删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8.删去“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本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案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明确,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这里“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指被告人对起诉书中对其指控的罪名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指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证据都没有异议。如果被告人对罪名或犯罪事实或证据提出异议的,都不属于没有异议。这里的“指控”既包括公诉案件起诉书中的指控,也包括自诉案件起诉书中的指控。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异议的。这里所说的适用简易程序,是指本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关于简易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如本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自己所犯罪行的情况进行考虑和权衡,尤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对自己是否会做到公平、有利,做出最后的选择等。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要被告人对第二项或第三项提出不同意见,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最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被告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这一建议权,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检察院的建议。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的同时必备的三个条件。尤其应当注意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只要被告人提出异议,即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必须依法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