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_哪些人有权提起上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本条规定的抗诉是指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1、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
2、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3、适用法律不当,定罪有错误;
4、处刑不当,量刑过轻或者过重;
5、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6、原判决、裁定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
这种“确有错误”不论是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还是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利也有责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该重则重,该轻则轻,而不是一味地从重打击,在适用本条提起抗诉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不能只抗轻判不抗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