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二十条_上诉案件材料的移送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上诉案件材料的移送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上诉人通过原审(即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如何移送上诉状的规定。这里规定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是上诉人提出上诉的途径之一,指上诉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向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口头表示上诉的要求或者递交上诉状。根据本款规定,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款是关于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移送上诉状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是上诉人提出上诉的又一途径,指上诉人不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表示上诉的要求或者递交上诉状。根据本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即原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