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_再审的期限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再审的期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三个月以内不能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即最长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也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什么情况属于“需要延长期限”,由于这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且往往距案发时间较久远,事过境迁,查证困难,因此法律中未作具体规定,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指令再审的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后,应当在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