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五十条_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程序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对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者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在交付执行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经高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除依据死刑案件的判决外,还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款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程序的规定。
本款共规定了三层意思:
1、结合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期满后的执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二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
2、在考验期内是否故意犯罪是决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刑期满后如何执行的法定条件。罪犯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抗拒改造的行为甚至过失犯罪,都应当予以减刑。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3、关于报请减刑、执行死刑的程序,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的,考验期满,由所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监狱侦查终结后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交付执行。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主要应当注意两点:
1、本款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罪犯在判决判决生效日之前故意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不是应当执行死刑。
2、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而无需待考验期满后再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