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_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未成年人所犯罪名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在此范围之外的其他罪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该未成年人的罪行可能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对该未成年被告可能运用的刑罚,而不是指其所犯罪的法定刑。
第三,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如果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则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应当通过补充侦查,查明犯罪事实,而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未成年人具有悔罪表现。表现为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人民检察院只有在上述条件都具备时,才能对涉案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根据本款规定,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在此基础上判断对其使用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合适。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被害人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如何救济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复议,如果请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案件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款是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的规定。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该未成年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