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_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管辖。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也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就近参加诉讼,便于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同时考虑到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特别程序,实践经验还不足,且又是在被告人不归案的情况下进行的审理程序,为了慎重起见,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是公告程序。没收程序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情况下,针对其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的审理,为了保证财产利害关系人及时知悉审理活动,及时参加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了公告程序。在公告期间,与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是法院的审理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的申请,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为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保证公平、公正的审理程序,专门规定有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这里的“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下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对这一特别程序的慎重态度。
二、是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有两种审判组织形式:一种是独任审判,对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另一种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除独任审判以外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
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款是关于公告、利害关系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公布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公告”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布告或者在报纸、刊物、网络上发布消息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六个月的公告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参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审理。这里所说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利害关系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与所审理案件涉及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这里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之外专门予以规定的。
第三款是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六个月的公告期满以后,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但也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是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也就是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本章对如何开庭审理未作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审理的规定执行。如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书副本送达利害关系人,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开庭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关回避等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证据,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