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是终审裁判,其中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不同情形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再经复核程序。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1、报请复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由;
(2)简要案情(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
(3)审理过程;
(4)判决结果。
2、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和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如被告人虽无前科但有劣迹等。
3、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2)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3)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5)案件审查报告、法庭审查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6)上诉状、抗诉状;
(7)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8)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