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案件的立案即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此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0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二、刑事律师咨询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刑事律师咨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