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程序,刑事诉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审判公开
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8、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9、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
10、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12、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规定确立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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