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实务, 比特币被盗构成何种罪名?
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观点,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不是盗窃罪的保护对象“财物”。这种解释结论没有注意到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不能因应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
近日,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2018年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
通过这则消息,可以看出,海淀检方对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持有两点意见:
第一,比特币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第二,比特币被盗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是盗窃罪。
需要指出的是,检方虽然对比特币被盗施以惩罚,但是选取不同的惩罚路径,意味着比特币的刑法地位不同、法律属性不同。
一、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2008年,NakamotoSatoshi在网络上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首先提出基于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能够实现点对点交易的比特币。随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因其匿名、低成本的便利性,受到广泛追捧。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从五部委的规范文件来看,比特币的性质不是法币,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在法律上,比特币类似于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虚拟商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最早源于2003年的一起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游戏玩家李某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一时之间,不翼而飞。同游戏运营商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玩家李某将游戏运营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恢复游戏装备。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呈现愈发重要的态势,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保护体系之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物权还是其他权利,虽然还尚待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即网络虚拟财产已然被作为新的财产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