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乞丐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一些浅见
乞丐的群体自古以来结构十分复杂,其中确实有因为肢体残障,失去了劳动能力;或是家庭破败、贫病交加、完全失去生活依靠的人;或是孤苦弃儿,鳏寡无依,只得靠人施舍赖以为生者。这类群体应该引起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更应该给于他们的关爱,让他们能自食其力,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
然而近年来,许多游手好闲的无赖流痞,他们好吃懒做,充杂其间,成为惰民一族;更有些流氓痞棍、逃犯流贼混杂在内,掩盖自己的罪行。还有一些农村中的农民,在冬闲无事之时,全村成帮结伙地外出乞讨,给吃的食品不要,只要钱,来赖以增加收入,竟也成了传统惯例。有的甚至利用未成人孩子、老人做掩护顺手盗窃、抢夺、诈骗、抢劫等一系列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金钱为目的的诈骗行为,也就是我们在都市里常见的以各种方式伪造困难情况、要钱为目的的职业乞丐。这些职业乞丐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一些大都市的公共场所屡见不鲜。
一、职业乞丐现状
1、收入不菲,住高档小区、豪车接送。
职业乞丐是指以各种方式伪造困难情况、出卖个人尊严来获取利益的人,真实目的是赚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业乞丐是打着乞讨的名义骗钱的人。他们靠可怜的外表博得人们同情,达到成功行乞的目的,他们收入不菲,薪水超过白领。一些职业务乞丐在快车道路口强行行乞,遇上车辆就拿一块毛或鸡毛掸子上前擦几下,然后要钱,司机给一元还赚少,用手比十元,不给不走,让司机很无奈, 往往能够“外出磕头乞讨,回家盖房盖楼”。他们的收入甚至超过了一般的民工和工人。今年四月份看深圳的一篇报道说:深圳罗湖东门街道执法队向媒体公布东门“丐帮”真相——这些乞讨者大部分并非无家可归,他们有的住高档小区、豪车接送。
2、聚众滋事,阻碍执法,游离在犯罪边缘。
曾看到苏常州一篇报道,自称来自湖北恩施的中年男子,每天都带着一名残疾小孩出现在太阳广场附近乞讨,声称小孩患有脑积水需要大笔钱治疗。经当地执法队调查发现,该男子每天和残疾小孩都乘坐一辆白色小车“上下班”,其住所位于福田区一高档小区,均价每平方米3万元。经执法人员一直跟踪到男子住的地方,发现不少发廊妹都认识他。经过执法队长期调查,像这种身份可疑的乞讨者人数不少。起初这些乞讨人员是单独行动,后来逐渐“抱团乞讨”,一旦在一处受执法人员阻挠,各处人员会迅速赶到声援,鼓动路人指责执法人员,阻碍执法。
3、拒绝救助,执意“乞讨”。
目前各大城市都已建立了完善的救助机构,对于一些落难者都会给予相应的照顾,直至遣送回家。最近看了各地的一些报道,很多流浪者虽然得到当地的一时救助,但他们并不愿意回到原籍。有的表面说回家,而从一个城市再到加一个城市继续行乞。
二、假扮残疾,只收钱不要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为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这些职业乞丐年满16周岁以上,都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一些利用未成年的子女的应该以教唆犯认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一点比较明确,一些职业乞丐,给吃的根本不要,甚至随手就丢掉的现象不足为怪。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钱。因此,主观要件没有问题。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劳而获,博取民众同情心,让他人出于同情心而自愿掏钱给他。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其手段是指把自己伪装成,残疾人,失去了劳动能力;或是家庭破败、贫病交加、完全失去生活依靠的人;或是孤苦弃儿等都是为了诈骗他人钱财而伪装出来的表面现象,虚构身份事实,博取他人的同情心。另外一点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一点比较复杂,也是对职业乞丐追责的难点。如上所述, 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为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但是现实生活中,职业乞丐行乞时,给钱就收手,然后继续下一个对象。多数人,都是给几角到几元钱不等。从单个受害人来讲,行为人依法不成构成诈骗罪。但是行为人是一处连续行为,最终骗取了多少人,总骗取数额是多少无法得知。这给侦查机关在数额认定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们想这也是对职业乞丐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最大的障碍。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职业乞丐,应以此数为立案标准。比如:虚构伪装残疾人身份的5次以上至10次的可以作为立案,对于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做从重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