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减刑假释补充规定与一般犯罪案件减刑假释对比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内容为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规定。现将其与此前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进行对比,从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的减刑、假释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方面更加严格。
类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 | (1)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2)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
减刑起始时间 |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 (1)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2)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
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 (1)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 (1)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
减刑间隔时间 | (1)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 (1)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2)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
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2)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3)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7)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 (1)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2)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6)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
死缓的减刑幅度 | (1)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2)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5)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2)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5)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
重大立功 |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
假释 |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
来源:黎智鹏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