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一览表2019
以下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整理的公安,检察,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简要一览表。
办案单位 |
诉讼环节 | 主要内容 | 最长期限 | 法律条款 |
公安机关 (派出所、刑侦队、经侦队) | 刑事拘留 | 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 3日 |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4-7日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30日 | |||
检察院 (批捕科) | 审查批准逮捕 |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7日 |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
公安机关 (预审、经侦) | 捕后侦查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 2个月 |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1个月 |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 +2个月 |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
对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2个月 |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
检察院 (公诉科) | 审查起诉 | 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1.5个月 |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回检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2.5个月 |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
第二次退侦,期限为一个月,回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2.5个月 | |||
法院 | 审判 |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宣判;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 | 3个月 (或6个月) | 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 |
简易程序: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20日(或一个半月) |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事诉讼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刑事诉讼第1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