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作弊罪怎样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需要注意的是,“考试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理解为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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