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50个毒品犯罪案件法院裁判观点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犯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之一。为了解毒品犯罪法院裁判观点,我们整理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50个毒品犯罪案件去法院裁判观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1.为贩卖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既遂标准(人民司法2017.02.032)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号】一审:(2016)渝02刑初11号;二审:(2016)渝刑终115号
2.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3.对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毒品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从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审查贩毒人员与毒品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4.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5.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于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6.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人民司法2016.02.017)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号】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
7.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人民司法2016.08.011)
【裁判要旨】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对这类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水平的提高。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38号;复核:(2014)刑五复50035047号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50个毒品犯罪案件去法院裁判观点
8.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人民司法2016.11.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麻黄素可用于制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于制毒,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9.“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11.020)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10.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4.030)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32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号
11.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人民司法2016.17.004)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
12.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认定与处罚(人民司法2016.17.00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3.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7.008)
【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如果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而应综合考虑上下家贩毒的数量、次数、对象范围,主动性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积极筹款,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案号】一审:(2014)浙舟刑初字第11号;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214号;复核:(2015)刑一复85527686号
14.贩卖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6.17.011)
【裁判要旨】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5.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17.013)
【裁判要旨】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被告人贩毒数量。该查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6.有吸毒情节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人民司法2016.17.016)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7.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人民司法2016.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对技侦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