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参加庭前会议注意事项及辩护重点
相信大多数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都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开庭前法院都会安排庭前会议,为了更好的对被告人有效的辩护,在参加庭前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也至关重要。以下是辩护律师在参加庭前会议注意事项及辩护重点,供辩护律师学习,参考,交流。
1.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2.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二)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三)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四)提供新证据的;
(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六)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八)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3.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4.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一)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二)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三)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四)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五)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六)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5.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6.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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