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认定及特征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指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手中的权力的行为。当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4、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滥用职权的行为往往是故意的,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过失的。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关于对本罪罪过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第397 条第1 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有不同的看法,即有“过失说”、“故意说”、“过失、间接故意并存说”或“间接故意、过失并存说”三种观点。本书中所持的观点,在认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时,认为行为人的故意滥用其职权的行为,如同交通肇事罪中的故意违章一样,但对其因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一般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故意滥用职权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
2、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是否造成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399 条第3 款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399 条第4 款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本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 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