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_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概念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四百零七条是关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谓“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本地区林业工作的机构以及国务院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对林木的采伐采取许可证制度。这就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采伐林木的情况,不得滥用职权,滥发采伐许可证。
根据本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这里所谓的“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之外,擅自发放给林木采伐申请人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掌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力,超越自己的权限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对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仍然予以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_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_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地是指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林业主管部门是从中央到地力各级人民政府中的林业管理部门、如林业部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_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司法解释
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