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_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概念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规定。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为徇私情,伪造检疫结果的犯罪。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根据本款规定,上述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了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检疫结果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不合格,仍弄虚作假出具签发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检疫合格,仍出具、签发检疫不合格的单证。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_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_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_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司法解释
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2、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际情况的虚假的检疫结果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方式之一即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