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_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概念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四百一十条是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实施了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解释将上述刑法条文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使用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土地。“占用土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应当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如果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其中“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批地、占地,不构成本罪,可采用行政措施处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_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_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_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