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_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国家珍稀植物树种及其植物标本如苏铁树、桫椤、珙桐等。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100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其他贵重金属”,是指铂、铱、铑、钦等金属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走私国内仅有的文物珍品,给国家造成极其严重损失的;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_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_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_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