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申请公开信息的类型及处理方式
一、申请公开信息的类型
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种类型是典型的与自身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去为了申请而申请。相对人的理由有诸如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行使公民的知情权等,并且在短时间内提出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然而在日益复杂繁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中,如果任由这类申请泛滥,会消耗掉大量有限的行政资源,挤压掉另外与自身权益有关的申请人正当的申请机会,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另外一种类型可以归纳为申请人为了其实际的利益,一般是在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中为了获取其所认为的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类信息公开申请的案件往往涉及到申请人的实际权益,在案件审查中应当考虑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而司法机关在判断利害关系的时候就需要进一步考虑申请内容与申请人自身权益的相关程度。
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理由及依据
行政机关对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第二,申请公开的内容与申请人自身无关;第三,涉及三安全一稳定不予公开。其主要依据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法规,各个部门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较为繁杂。当上位法与上述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之时,在司法中如何适用这些规定不仅仅是法律解释的问题,还涉及到司法政策的把握。
三、不同类型信息公开之诉在司法中的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公开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知情权,即使对于与相对人自身利益明显没有关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要审查是否属于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属于上述规定中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而当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则需要考虑二者之间谁更应受到保护,不能仅仅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利益就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体的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