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专题研究:行政主体特许经营协议,发生纠纷,如何正确的维权?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类似的案子,企业主们并不清楚自己和行政主体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了一些纠纷也不知道该如何能够正确的维权。
这类的案例是适用民事诉讼还是适用行政诉讼?很多企业主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也走了一些弯路,导致产生了一些损失,所以,路永强律师觉得有必要把这类问题制作一个专题,跟大家一起探讨共同学习。本期主题: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类型包括哪些?
情形一、行政主体特许经营的纠纷类型,根据我们的总结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因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解除、终止、回购等引发纠纷。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很多前来律所咨询的企业与行政主体签订了供暖协议或者签了废弃物处理的特许经营协议,但是,在执行过程当中,行政主体的一些权利或义务没有履行,甚至有的中间还提出了解约,要求把项目给其他企业,引发了一些纠纷。可以看一下相关部门文书公开的一些资料,也是在特许经营里面比较多的一类情况,显然属于行政职责履行。
情形二、企业引进特殊特许经营项目后,要求按照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和优惠。奖励和优惠的涉及到行政主体的政策上承诺有没有兑现,这个也属于行政纠纷。这类的案子也很多,比如说承诺企业完成一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给予税收或者是土地等方面的一些优惠,但是换了领导之后,会出现无法兑现承诺。这样的案子也是比较多的,也是典型的行政部门应当履行承诺,这类协议的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情形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当中发生的一些问题,发标单位、招标单位一般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委托或者行政主体直接来招标,这种情况也属于典型的行政纠纷,也是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可以向行政庭提起诉讼。
情形四、另外关于土地使用税引发的一些争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有很多。在2015年颁布了相关规定,说之前进行了一些优惠要予以清理清除,但是很多案子是在2015年之前签订的协议,这类的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相关通知的规定,已经签订各类合同作出承诺的要履行到位,但是往往很多地方行政主体2015年、2016年发布了相应的规定停掉了相关的优惠,显然就会产生一些纠纷,这类问题当然也属于行政纠纷。
情形五、项目施工后后续的相关许可手续,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一些市政项目的前期的立项的批复包括报告、施工图的批复等等涉及的情况,这些在过程当中也有很多案子产生了一些纠纷。
行政协议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行政主体政策的调整、领导的更换、规划的调整、区划的调整等等,总之原来一些合作是都没问题,但是一旦发生了一些变化之后,好像不再那么顺利了,办理相关的证件的时候引起一系列的纠纷,也属于行政纠纷。
还有一些情况比如说承包人购买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承包人转让过程中的一些纠纷,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一些纠纷以及贷款抵押等等和和银行之间引起的纠纷,这些都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咱们今天讨论的范围,今天主要讨论行政部分,其实这类案子过程当中大部分纠纷都发生在前5类。
文件中提到的其他发生纠纷的情形占比是比较低的,很多企业主头疼的也是和行政主体之间的一些纠纷,但是前五类的纠纷以前都是按照民事来处理。各位企业主可以看下或者周边有没有尤其是2015年之前,是不是很多这类的纠纷案件都是按照民事来处理。现在不一样了,现在有更好的公平的解决方法。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