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专题研究:行政主体特许经营协议,发生纠纷,如何正确的维权?为什么要讲这个专题呢?因为路永强律师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类似的案子,企业主们并不清楚自己和行政主体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了一些纠纷也不知道该如何能够正确的维权。
这类的案例是适用民事诉讼还是适用行政诉讼?很多企业主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也走了一些弯路,导致产生了一些损失,所以,路律师觉得有必要把这类问题制作一个专题,跟大家一起探讨共同学习。
特许经营协议一般是行政主体在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和民营资本协商一致授予其特许经营公共产品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特许权而达成一种典型的行政协议。
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由权力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相关部门规章上对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特许经营行为也做了概念性的规定,规定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是指行政主体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风险分担,约定在一定期限范围内投资建成运行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就叫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涉及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等基础设施。大部分是基础设施,主要是一些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等等基础设施。
各位企业主可以看一下,自己企业和行政主体签订的协议是不是符合这个概念的规定。是不是行政主体在公共服务或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给予对国内外民营资本一些特定的许可。常见的有PPP,包括BOT、TOT等等都属于这类的协议。相关部门也陆陆续续发布了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行政主体特许经营协议予以了大力的支持以及管理和规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于2015年4月25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