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 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文山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文政发〔2010〕90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及2011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收支实际,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标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0.4%,个人现行的年缴费标准84元不变。
二、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范围,缴费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即单位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0.4%给予 补助,个人年缴费84元。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由州、县(市)财政分别承担。
三、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2万元提高到16万元。
四、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