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的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强化监管、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继续深入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整顿、两关闭”工作,狠抓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全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各个环节全面整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组织实施部门
整治范围包括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职能,由主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监管部门积 配合。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并建立市、县(区)、乡镇、企业四级监控体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运输企业和单位。(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企业和单位(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八)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相关设施防雷安全。(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四、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转移和处置等情况的台帐是否记录齐全。
五、整治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阶段:安排部署和排查阶段(5月)
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督促企业按照本次整治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经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阶段:实施和督查阶段(6月-9月)
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由相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计划地进行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反“三违”活动。围绕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和汛期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重点企业、重要装置、重大危险源等进行安全督查检查。由市级相关监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检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等,并抽查部分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
第三阶段:“回头看”和总结阶段(10-12月)
组织整治“回头看”活动,对隐患排查再检查、再督查,进一步巩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成果。要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同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好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按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在按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要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工作的重点。要加大对超装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大吨小标”、“大罐小车”现象;严格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和速度的管控,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协调行动,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坚持“统一部署,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发现本区域和本行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积 探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科学方式和有效途径,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深入开展。
(四)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查各类事故。要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对已取得安全生产各类许可的企业,若发现管理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已经发生的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深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监管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