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9〕193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1〕16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村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政府补贴、统一缴费模式、统一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机构管理。
(六)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
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一)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