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9〕2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不断满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路运输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全州公路建设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十五”末,全州公路里程已达20752公里,公路密度达65.97公里/百平方公里,已基本形成了以国道、省道为主线,县乡道为支线,干支结合、通边出境的公路交通网络,为全社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和生活条件。但是,目前全州路政管理工作仍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爱路护路意识不强,各种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侵害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不断增加,蚕食公路的现象日趋严重,沿路规划和经营、摆摊设点、乱设标牌、堆放物料或垃圾、打场晒粮、砍伐行道树、损坏公路及其设施、开山采石等现象日益增多,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等。以上问题大大降低了公路的通行能力,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公路效能的正常发挥,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确立依法行政和建管并重的思想,把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责任,依法严管,努力形成“政府重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路政管理新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路政管理的领导机制、办事机制、联系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共同维护好辖区内公路的路产路权;交通、国土资源、建设、路政等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解决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严厉查处各种侵占和损坏公路的违法行为。
二、从严把好沿路土地规划、公路建设许可关
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关口前移,依法严把“两关”,抓好源头治理工作。
(一)严把沿路土地规划和项目审批、建设关。交通、国土资源、建设、路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把好沿路土地规划和项目审批、建设关,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开发、规划、建设集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规定,由该路段具备管辖权的路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然后同级国土资源、建设部门予以审批,并共同到现场施放建筑控制红线。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乡)道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要选择在公路的一侧进行规划和新建,不得以路代市,规划方案必须要征求公路主管部门的意见。目前公路穿越集镇,但在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工商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集市管理,切实规范市场,确保道路整洁、畅通。
(二)严把涉路工程许可管理关。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和挖掘、穿越、利用和占用公路及其公路用地的各类涉路建设工程,要经公路部门同意,由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由此影响行车安全的还要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要按照规定清理和拆除违规跨路龙门架、管线、非公路标志牌以及沿线公路有碍观瞻的附着物。对符合公路规划标准要求的公益性广告,要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着力改善路面通行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为目标,以实施路面环境综合治理为突破口,以规范管理和建设为重要手段,以人为本,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辖区内各种侵占、危害公路的违法行为,着力整治公路及其两侧“脏、乱、差”现象,有效改善路面通行条件。
(一)进一步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公路养护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认真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乱砍滥伐公路两侧林木的,林业、林业公安等单位要迅速介入,依法予以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处置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工业、建筑、生活等垃圾,教育督促群众不随意将垃圾堆放在公路沿线。
(二)依法清理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一步整治公路用地内的各种乱占现象。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各种违章建筑、残垣断壁、非公路标志以及影响公路美观的各种设施,要及时依法予以拆除,保障公路畅通。
(三)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打场晒粮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使公路沿线群众充分认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及清理路障工作,公路路政部门要积 协助配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对在公路上因打场晒粮引起的交通事故以及焚烧秸秆、谷壳损坏公路路面及相关设施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维修和加水点的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公路两侧的洗车场、维修点、加水点进行严格审批和规范管理,督促经营者必须在公路用地外设立不少于20米至50米的硬化引道,并设置专用的污水排放设施。对直接排放污水造成公路路面或边坡损坏、阻塞公路排水沟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对运输易脱落、粉尘物品车辆的管理。对在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运载石灰、渣灰、弃土杂物、河沙、碎石、乱石、水泥、矿石、矿粉、废品等容易脱落、扬洒物品的车辆,公路路政、建设、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进行密闭运输或加蓬覆盖运输,防止抛、冒、滴、漏。凡沿公路遗撒、泄漏、飞扬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和依法给予处罚。
(六)加强工业园区施工运输车辆的管理。路政部门要加强与公路沿线政府的工作联系和沟通,针对工业园区施工运输车辆提出规范要求,避免施工车辆对公路环境造成污染、损坏堵塞。
四、进一步加强公路“三乱”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设置的各类检查站、卡、收费站点等,一律予以撤除,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符合规定、设置不合理的,要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合并或调整;对已到期的,要按程序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除。要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要依据《交通部、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等9部委关于印发 车辆超限超载畅销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精神,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交警、交通、路政、运政、公路等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尤其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拨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加强治超检测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公示制度,严格实行“六公示”,即:公示执法主体和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构和当事人权利;要公开超限运输赔(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超限运输检测人员的姓名、有效检测仪器计量合格证、监督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着力提高全民爱路护路意识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宣传车、散发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公路沿线群众广泛地宣传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形成良好的思想观念和文明的行为习惯,不断增强爱路护路意识,自觉履行维护公路路产的义务。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