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监察局,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和《临沧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我市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现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全市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监察机关要把 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实施、检查和考核,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进行挂钩,切实加强对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沧市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李根祥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罗江伟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 刘莹辉 市纪委常委、执法室主任
罗 伟 市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
彭 进 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字国华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华开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主任
杨立中 市政府督查室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纪委监察综合室,由罗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重点
(一)组织领导工作计划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实施阳光政府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是否有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有无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信息报表上报情况;领导机构发挥作用情况。
(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方面: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决策机关或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等。一旦发现这些问题,就要启动问责。
(三)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方面: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在实施前是否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采纳合理部分。如果该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虚假,或不采纳群众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方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等。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部门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要求每季度通报1次,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要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对应当通报或按时通报但没有通报的,或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要进行问责。
(五)政务信息查询制度方面: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要通过“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政府网站、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告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信函和来访等方式,为公众查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 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不积 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应当进行问责。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方式
采取自检自查、重点抽查、全面检查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听取实施情况和自查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方案、细则、工作计划和监督机制等资料;
3、查看相关听证、公示、通报、解答资料;
4、广泛走访服务对象,听取社会反映;
5、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评议。
(二)时间安排
1、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今年7月对全市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和不足限期进行整改;
3、12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考核。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以实实在在的监督检查推动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深入有效开展。各县(区)、各部门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向政府或单位请示汇报,发现重大问题、遇到困难或提出重要意见、建设等,要及时报市监察局。
(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是实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要保证。各县(区)、各部门要以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和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为依托,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要注重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各种报道,敢于和善于曝光负面典型,使各种监督力量得到有效整合。
(三)确保整体推进。各级监察机关在开展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把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等四个方面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与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实施情况纳入民主评议活动的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民意调查、集中督查和动态跟踪等形式,严格按照规定的事项(内容)、方式、程序、实施情况等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认真总结经验的同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民主理政、科学施政、廉洁从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努力做到整体推进。
(四)加大问责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贯彻执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要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线索,根据行政监察法以及省、市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对搞形式主义,贯彻执行不力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或不执行导致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直至追究纪律责任,尤其要追究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政令畅通,加大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力度。
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每季度务必向市监察局报送1次贯彻执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临沧市监察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