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
《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条 为保证我州各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营造争先进、创一流的工作氛围,弘扬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干事精神,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辖区内与州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表彰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核依据和内容。州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考核步骤和方式。各责任单位 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上报的材料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奖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以单项考核奖惩为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责任单位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考核分值95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优秀”,8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75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责任单位考核为优秀的,奖励6万元;良好的,奖励3万元;合格的,不奖不惩;不合格的,责成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严加整改,并对责任单位 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进行问责的 责任人,是指考核年度内在责任单位连续任职6个月以上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