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现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关注民生、贴近民众、关爱弱势群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平安德宏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解决“执行难”与解决因“执行难”而形成的弱势群体的困难有机结合,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 参与的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内容
全州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由两级法院推动,与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 参与,对因执行不能而终结的执行案件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以下救助: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纳入低保、医保;对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金救助;对遇到火灾、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保障人民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和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的最低生活和医疗等生存权利和切身利益,构建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机制,将这部分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救助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原则;
(二)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构建稳定、长效机制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救助对象特定原则;
(五)资金构成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原则;
(六)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法院参与原则。
四、组织领导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领导、管理本辖区内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的执行救助工作。德宏州人民政府成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畹町开发区尽快建立辖区“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和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参照州级科学制定工作实施意见、方案,及救助金管理办法,并报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是监督、指导各县市、畹町开发区辖区内“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机制”的建立和有效开展,监督县市(区)级救助金的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定期听取各县市、畹町开发区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对州级救助金(涉及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案件)的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听取下设救助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孟必光( 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 )
副组长:郭志德( 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毛勒端( 州人大副主任 )
杨庆华( 州政协副主席 )
板岩过(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马真荣( 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成 员:曾学亮(州政法委副书记)
雷永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闫信能( 州人大法工委主任 )
帕安胜( 州财政局副局长 )
杨麻糯( 州民政局副局长 )
龚云政(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
赵兴海( 州卫生局副局长 )
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州法院,负责组织开展州级救助工作,及处理救助受理、审核、上报、并定期向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
主 任 :雷永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主任:杨麻糯(州民政局副局长)
夏少华(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周海江(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成 员:杨云霞(州民政局低保科科长)
杨再高(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法规科科长)
杨东艳(州卫生局法制监督科科长)
五、具体方案
(一)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 :
1. 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2. 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3. 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4. 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5.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的内容
把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或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
1. 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
2.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3. 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且属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由各县市、畹町开发区民政局代缴,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属于城镇人口、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已由财政负担保险费,纳入城镇医保。因民政和财政未代缴和未承担而未纳入医保的,由救助对象申请救助,从各级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险。
4. 救助金对大病大灾的补充救助
⑴大病救助。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属实的,适当批准给予救助金救助。
⑵大灾救助。救助对象遇到火灾、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依据,酌情给予救助。
5. 特殊困难救助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已经由其他社会救济渠道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三)救助的程序
案件因执行不能,依法裁定终结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可以向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书面申请救助金,并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证明其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无其他相应社会救助的证明书。由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 已经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按照民政部门低保年审制度申报,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
2.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由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清理并向民政部门提供情况,由该救助对象依照低保申请程序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依照程序纳入低保。
3. 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民政代缴条件的,申请民政代缴,城镇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财政代为承担条件的,按程序申请财政代为承担;民政未代缴或者财政未承担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批准从救助金中支付。
4. 遇到大灾大病,民政部门救济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5. 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应提出具体救助意见,上报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批后,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救助金财务专管人员接通知后核付。
6. 进行救助金救助每次最高限额为 5000 元人民币。特殊情 况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由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救助金的筹集
州级救助金的筹集:
1. 州人民政府已拨付州级启动资金 20 万元;
2. 自 2009年起,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
3. 州民政局的专项救济款;
4. 社会捐助;
5. 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县市(区)级救助金的筹集,参照州级制定,拨付资金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决定。
(五)救助金的管理
1. 州级执行救助金,按相关程序在州民政局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设立专户在州民政局,由州财政局进行监管;救助金日常管理由民政局低保科负责,并安排专人兼职或专职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2. 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和州民政局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3. 救助前公布救助申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 规范资金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资金。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州级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救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级救助金的管理,参照州级制定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