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9〕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文发〔2008〕21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产业发展千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08〕10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州新型工业化进程,有效发挥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文发〔2008〕21号),经州政府批准设立的,州、县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按上年度工业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总额的3% 提取,专项用于全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资金。
第三条 州、县财政分别建立“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其中各县按3%的比例计算预算安排到各县专户后,于每年2月底前统一上缴到州级专户,由州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州级及各县工业企业上交地方税收总额数,以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并经州财政局审核。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资金扶持应符合 产业政策,符合我州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和推进全州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州工业科学发展、健康协调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资金扶持要与我州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重点支持矿产业、三七产业、电力产业、化工产业、建材产业、生物资源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林板浆纸产业发展的项目。
(三)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适合。专项资金扶持要体现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渠道吸引资金,加大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投资力度。
(四)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程序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做到透明、规范,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增强项目审查和审批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个方面: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二)工业园区建设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软环境配套建设项目,以及促进产业集聚、利用地方特色资源深加工、围绕县域支柱产业等发展县域经济的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其中,对企业项目的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三)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攻关等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字化改造、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
(四)企业节能降耗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节能、节水、环保、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共伴生矿、工业废渣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试点企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
(五)企业提速增效项目。重点支持对全州工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能促进工业经济整体效益优化、持续健康发展的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当年能够发挥效益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六)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大事项项目。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或补助扶持:
(一)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流动资金项目贷款。
(三)已办理竣工决算或交付使用的项目贷款;当年已安排过其他贴息和补助资金的项目。
(四)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五)在扶持期内停、缓建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必须具有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三)申报项目必须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申请理由等;
(二)《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可备案文件。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六)州委、州政府确定事项应出具相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州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按本办法初审后,联文向州经委、州财政局申报。州经委、州财政局对各县上报贴息或补助扶持项目进行会审,并提出扶持意见,联文报送州政府审定。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共同按本办法对各县上报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当年项目扶持计划和金额。
第十二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根据州政府的批示,联文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额度。州财政局负责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五章 资金支持的标准
第十三条 每户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最多连续支持三年。除 、省和州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外,每个项目原则上只支持一次。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标准。对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并根据项目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贴息,一般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无偿补助资金的支持标准。原则上一般项目的补助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工业园区接受的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的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提取、安排、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资金或无偿补助资金后,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明细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每季度向州经委、州财政局书面上报一次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州经委、州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半年向州政府报告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年终进行综合总结上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企业要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多头重复申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的,州经委、州财政局有权收回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报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原《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5〕20号)、 《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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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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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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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项目批准或备案文号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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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现价总产值 |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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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实现利润 |
企业上年度实际移交税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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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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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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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收期 |
投资收益率(%) |
资产报酬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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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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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 |
贷款余额 |
贷款种类 |
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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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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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到位银行贷款 |
银行贷款年利率 |
申请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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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项目竣工投产后预计产生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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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主要经济指标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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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筹资金 |
1.新增产值(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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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贷款 |
2.新增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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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资金) |
3.新增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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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4.新增税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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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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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县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企业所在县经济商务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州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州 经 委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园
区
基
本
情
况 |
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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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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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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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设批准或备案文号 |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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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企业上年工业增加值 |
园区内企业上年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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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设起止年限 |
园区建设总投资 |
其中:基建已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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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
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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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 |
申请无偿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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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明细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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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明细内容 |
金额 |
项目明细内容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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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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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所在县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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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所在县经济商务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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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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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经 委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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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