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外派劳务基地: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遏制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文)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未经备案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及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我省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省内外经营公司在我省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时,需持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项目确认函,省外经营公司还需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到云南省商务厅办理备案手续。如未经备案在我省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我厅将上报商务部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各外派劳务基地接待省内外经营公司时,须要求经营公司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项目确认函及我厅予以认可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对不能提供《备案表》的企业应予拒绝。基地若擅自与未经备案的企业进行合作,派出外派劳务人员,后果自负。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外派劳务基地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云南省商务厅从未委托省内外企业以商务厅名义招收各类外派劳务人员,若基地或省内经营公司接到类似订单,请速将相关情况报我厅,以便严厉查处。
联系人:云南省商务厅外经二处 卢伟 副调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75号907室
电 话:0871-3131613,6269873
传 真:0871-6269873,3131953
邮 箱:waijingfenhui@126.com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