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怒江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州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统一部署,狠抓健全机构、培训学习、编制目录指南、完善制度、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力求使《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做到责任明确、认识统一、工作规范、制度完善、落实到位,确保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法制化进程,从而有力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工作原则
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在“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整体推进、由近及远、分步实施”的原则下进行,将《条例》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 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
三、主要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彻底清理政府信息,编制与此对应的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开辟和完善相应的信息公开栏目,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畅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梳理政府信息
各县、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各自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分类。要注意依据《保密法》和《条例》等规定,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和更新。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财税、工商、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关注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加大梳理力度。同时,要做好公开信息中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的数字化工作,方便发布及查阅。
各县、各部门要在3月31日前清理完成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指南和目录
各县、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和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紧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条例》规定和省里的相关要求,对全州编制《指南》和《目录》作出统一规范。各县、各部门要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各县、各部门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经单位领导审定后向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电子文档备案。
各县、州级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单位领导审定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和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等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各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的指导工作,确保乡镇能规范有序地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询场所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并按要求进行更新。
(三)全面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和载体
各县、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体系建设,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 要平台。各县、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由州、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统一建设并给予技术支持。各单位要根据统一安排,在网站上主动公布并管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并对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办理和管理。州、县网管中心要根据工作进度,在4月15日前为各申请单位开通网站,并对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在4月30日前完成信息的上载工作,并做好日常管护工作。
各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逐步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调配相应的设施,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手段,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有线电视、广播电台、信息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各单位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在办公场所设立墙报、公示栏等,主要公开领导信息、科室设置、职责职能、办公电话、办理事项、办理流程等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
各县要指导乡镇一级因地制宜,选择黑板报、告示栏、宣传单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查阅场所供公众查询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
各单位要结合《条例》,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订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不按《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五是建立举报受理制度,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六是明确依申请公开收费办法,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七是建立《条例》的日常学习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的制订,州保密局做好保密审查制度的制订,州监察局牵头做好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举报调查制度,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制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州人事局、州法制局、州 保密局要建立实施《条例》的日常培训机制。
各部门,特别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下属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积 推动下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抓紧制订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在4月15日前完成各项制度的落实,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受理申请
各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文本格式,规范受理程序,妥善办理申请,并根据省、州有关收费标准,在《条例》许可的范围内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过程的成本费用。
各县、各部门要积 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提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申请。全州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六)编制年度报告
各县、州直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做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公布上一年度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总结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公开工作
各县,州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做实《条例》施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州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州 保密局、州人事局、州法制局、州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各县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工作任务,解决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县、各部门务必于3月2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人、电话和电子邮箱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三)规范信息梳理
梳理政府信息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各县、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选用业务熟悉、工作负责的工作人员,对各自的政府信息认真进行梳理整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到内容完整、界定准确,确保 秘密等信息不失密、不泄密。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各级保密工作机构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四)稳妥处置申请
各县、各部门要确定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受理岗位培训,制订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改善受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五)落实工作经费
各县、各部门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 创造条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州法制局、州人事局、州 保密局、州行政学院要组织开展《条例》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教育干部增强服务意识,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培训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推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网站、怒江报、怒江广播电台、怒江电视台要设立专栏、节目,全方位、多渠道积 宣传《条例》,努力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工作监督
州监察局要加强对《条例》施行准备工作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切实加大检查督查力度。要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各县、州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