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产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补充意见》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补充意见》现已印发,请参照要求、抓紧贯彻执行,建设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推动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补充意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为指导我省各有关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就《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指导意见》(云信办发[2008]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建设任务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是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省级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央驻滇单位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和全省的部署,安排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及信息公开工作。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作为直接适用条例的组织,应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好网站建设等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确定负责领导、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写,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依托云南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按要求公开信息,做好依申请公开,并保障该项工作持续有效进行。
2、中央驻滇单位
根据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的特点,按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基本原则开展网站建设等信息公开工作。
(1)中央部门已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要求和安排的,按照中央部门安排部署开展工作;中央部门还未有具体工作安排的,应参照省工作部署,尽快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中央部门有明确要求,中央驻滇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必须接入中央部门纵向网络平台的,应按照中央部门要求接入其纵向网络平台,同时采用链接的形式接入云南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
3、公共企事业单位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按照274号文件要求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指定工作负责人,梳理本单位信息,编制指南和目录,积 与主管部门联系,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在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信息及以其他形式公开信息。
以上各有关单位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上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方法、步骤,包括准备工作、开通流程及保障措施等,具体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二、部门网站的迁移与信息发布
部门网站是各部门自行建设的本部门面向公众的服务平台,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构建在全省统一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上,部门网站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在部分信息上有交叉,为减少信息的重复发布,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未建立部门网站的单位,应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建设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2、已经建立部门网站的单位,可将部门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链接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也可选择将部门网站迁移到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的政府网站基础平台设施上,通过统一二个网站的信息发布软件,实现一次操作就在二个网站发布信息。
三、全面公开
5月1日起,各州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为主,结合其他各种载体依据本单位《指南》和《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各州市政府可参照《指导意见》和本补充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及办法,部署和指导本级政府辖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垂直管理单位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