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激励先进,树立我省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构建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和谐会计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7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 弘扬正气,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构建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和谐会计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7号)及《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
未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省性的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成立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州(市)财政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或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评选表彰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凡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本行业内、社会上得到广泛认同,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或方案制定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增收节支、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州、市级以上(含州、市级)地区范围内及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 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坚持原则、善于理财、甘于奉献,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预防和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 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 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财政系统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管理,爱岗敬业、任劳任怨、甘于奉献,依法行政,工作业绩突出的。
(六)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壮大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在会计行政执法或审计活动中,本人所在单位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得参加评选及推荐。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七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四个系列进行评选。
评选工作采取各州(市)财政局,各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与云南省财政厅集中审核、专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业、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也不得作为 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州、市财政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或行业协会)、中央驻滇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推荐机构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候选人,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云南省财政厅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填写整理有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候选人的事迹逐一进行评比,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同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形成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最终产生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五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二条 通过评选获得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云南省财政厅授予“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10年内不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