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5日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7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充分调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开拓旅游客源市场的积 性,提高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效果,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宣传促销,是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为推介我市旅游产品和线路,宣传我市旅游形象,到市外、境外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展览会、交易会、巡游展演、业务洽谈等活动,以及邀请市外、境外客源地旅行商、媒体到本地或本单位开展旅游考察、采访报道,或者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外发布旅游信息等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根据市场需求制订科学的短、中、长期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策划、展示本地区的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介和促销本地区的重点旅游产品和线路。
(三)指导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宣传和促销,组织、指导和支持旅游协会、旅游企业对旅游产品进行开发和包装并开展促销活动。
(四)开展旅游市场调研,探索和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方式,总结推广旅游宣传促销有益经验和有效管理办法。
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第六条 旅游企业应积 参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并根据全市的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本企业的宣传促销计划。
第七条 全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完成后写出年度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级旅游行业协会拟订的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和拟开展的重要宣传促销活动,须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实施完成后写出总结报告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巡游展演、业务洽谈等活动,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有针对性地选择目标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应选择主要客源地举行,也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发展情况选择在新兴或潜在的旅游客源地举行。
(二)合理组织配置人员结构。宣传促销活动应以旅游企业为主开展,出境旅游宣传促销团中旅游企业的人员比率不得少于60%(演职人员除外)。
(三)精心组织宣传促销活动。宣传促销活动应主题鲜明、针对性强,以旅游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和业务洽谈为主,同时兼顾学习考察。举办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应与业务洽谈相结合,可辅之地方特色文艺展演、抽奖和竞猜等活动,同时应组织和邀请当地旅游机构官员、主要媒体记者和重要旅行商参加。不进行整体旅游资源宣传和旅游形象推介的专业业务洽谈会,应组织和邀请对口业内人士和客户参加,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筹备工作。面向公众的巡游或场地展演,应选择受众面较广的巡游路线和展演场地,并邀请当地主要媒体参加。
(四)有针对性地提供宣传促销资料。应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偏好和消费特点,提供对当地市场有吸引力的产品和线路资料。
(五)认真评估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效果。每次宣传促销活动完成后,应收集当地媒体和受众对活动的宣传报道情况和反应情况,追踪当地旅行商对销售我方旅游产品的意向,并形成综合分析和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应与客源地旅行商和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业务往来,进行深度宣传促销。
参加由 和省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应按 和省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各种旅游交易会、展览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展、招展达到一定规模。 、省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数量要求的,须按要求办理,一般不得无展位组团参展。
(二)宣传主题和形象特色鲜明。应以本地的旅游资源和产品特色为基础,以旅游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确定旅游宣传促销的主题。一般一个地区一次活动应集中推介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通过精心布展有效展示整体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
(三)宣传推广和业务洽谈有针对性。旅游宣传推介针对不同目标市场的受众特点选择播放影像、发放资料、文艺展演、新闻发布等方式进行。业务洽谈应在广泛联络的基础上,做好重点客户的工作,每次会展都应有实质性的交易成果。
(四)充分发挥展区展台效用。应充分利用展会提供的平台和机会,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提高展区展台的使用效率,并遵守展会组织者关于参展的有关规定,不得提前撤展或在展览期间出现无人值台的情况。
(五)展览会或交易会结束后,就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建议以及经验交流、业界最新动态等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邀请或接待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市外、境外的旅游客源地旅行商、媒体到本地区进行旅游考察、业务洽谈和采访报道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明确邀请对象。应将主要旅游客源地的重要旅行商、主流媒体记者作为主要邀请对象,同时也可以邀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客源地的旅行商和媒体记者。邀请人数由邀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接待能力自行确定。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或安排的,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作好考察接待工作。
(二)制订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应包括邀请考察的时间、线路和需进行采访报道、业务洽谈的内容、方式、要求,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被邀请方的国别、性别、民族和风俗习惯等,并征求被邀请方的意见后确定。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和安排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
(三)做好考察接待工作。应按计划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考察接待工作。
(四)进行效果评估。考察活动结束后,应按与被邀请方的约定,由被邀请方落实和提供在其所在地进行新闻报道和产品宣传促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由邀请、组织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专题报告。
(五)建立被邀请方的信息档案,作为客源客户资源,保持业务联系。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在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和 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对外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在对外宣传的基本原则和口径上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
(二)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市一盘棋的观念,共同宣传和维护全市旅游形象,在宣传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旅游形象时,不得诋毁、损坏全市或市内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形象。
(三)坚持开展诚信宣传,在举办各种活动和通过报刊、影视、广播、网站、资料等对外宣传促销时,不发布虚假或带有欺骗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 旅游宣传促销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各级财政补助和向旅游要素各企业募集等方式解决。
向旅游要素各企业募集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本地区年度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外临时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及资金使用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旅游宣传促销的实际效果,按年度对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7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