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活动。
永胜、宁蒗、华坪三县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用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机关,负责行政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丽江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专业规划。
丽江市建设局授权委托丽江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站牌站点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古城区市政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交通、环保、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人依法签订协议后,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五)设置者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广告牌若出现破损、陈旧、脱色及灯光显示不完整、广告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六)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
(七)门店标志牌按一店一牌设置,规模较大的不超过一店两牌;
(八)户外广告的下角应当标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内公路两边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公路广告专业规划设置。
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大型单臂广告牌。
第十一条 在街区道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结构不得外漏,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第十三条 灯杆广告的设置,应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灯杆广告只能设置于路灯杆上,每根路灯杆上最多可设置两个双向灯箱或彩旗广告;
(二)同一路灯的灯杆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杆广告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4.5米,厚度不得少于0.3米,单个灯箱或彩旗广告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十四条 垂直于现代风格建筑物墙面的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层高度,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民居和仿民居建筑物只能设置平附于墙面的广告。
第十五条 平附于墙面的广告牌突出建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十六条 跨街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路宽(包括人行道)不大于30米的道路,广告牌面积、尺度要与所处空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 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 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培训、行医等印刷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管理由广告具体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其对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获得宣传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二)申请者向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经审查和现场勘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发放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批文;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丽江市区范围内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审批后每季度汇总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车身内外广告,经登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做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