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这可谓是件好事。但是,执行政策过程中,若给老百姓及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这才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做法。今天我们继续分享拆迁咨询律师的案件,水泥厂因环保被要求关停,那么该企业能获得怎样的补偿的呢?
※ 生意兴隆,遇上环保关停,惨遭强拆
1999年,经当地镇政府招商引资,张某来到当地开办水泥厂。虽然人生地不熟,起步艰难,但经过张某的多年努力,水泥厂的生意蒸蒸日上,开始在当地小有名气,因水泥品质好,张某又很注重商业信誉,即使是外县人,也找张某买水泥。2018年,因环保问题,县里安排了工作组视察,包括张某水泥厂在内的高能耗、污染大的私营企业被要求整改。可镇里下达通知,直接要求关停。张某为了配合政府工作,主动停止生产。但当镇政府进一步要求拆除时,张某认为,拆除应当获得补偿,否则多年来的辛苦经营以及投入的真金白银,都打了水漂。然而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其水泥厂直接被强制拆除,大量的机器设备被砸毁在强拆现场。
※ 协商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积极找县、镇领导协商补偿事宜,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时间一天天过去,看着水泥厂的废墟,张某心里很不是滋味。无奈将县政府、镇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强制拆除水泥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 政府:环保关停只给搬迁费,没有补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称环保关停是执行政策,没有补偿,可以考虑给每平方米8元的搬迁费。
※ 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依法全面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但在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首先,原告投资建设水泥厂,是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具有合法的信赖利益。其次,被告虽然执行关停政策,但关停带来的后果是原告无法再继续生产经营,因此,在原告具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先与原告协商关停补偿事宜。再次,被告在拆除水泥厂时没有履行我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最后,因被告径行实施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应当主动履行赔偿职责,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水泥厂内建构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因强制拆除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 律师解读
环保关停、大棚房治理、防止耕地非农化,这是近几年来比较热点的问题,也是拆迁领域经常遇到的情形。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都是好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也要依法进行,尤其是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时,更是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为了执行政策可以不顾法律规定或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形。因此,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耽误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