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要提交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或其他有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