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一家与年过七旬的郑姓老太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对郑老太名下建筑面积152平方米的,支付郑老太货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费共计130.8万元,明确郑老太必须在2003年8月29日前搬离原址等内容。
但事后,郑老太并没有按搬迁,也不领取补偿安置款。无奈之下,该公司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有效,并判令郑老太搬离后将房屋交出。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对该房地产公司诉请不支持,并确认双方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郑老太的儿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辩称,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属法律上人,以其身份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
法院根据该申请委托司法部中心对郑老太作了鉴定,结论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签订协议时及目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鉴定结论,当然是房地产公司所不愿看到的,该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鉴。法院又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复核鉴定,结论为郑老太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签订协议时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房地产公司对该复鉴结论无异议,认为在与郑老太签约前,并不知道她属限制人,而且在中,也没有损害郑老太的利益。而郑老太儿子则表示复鉴结论缺乏权威性,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无效。
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与郑老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郑老太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效力待定。本案郑老太签订协议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该协议性质亦不属纯获利益合同,而且协议的内容与郑老太的认知程度及精神状况不相适应,该协议应属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