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拆迁评估中地价问题思考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12:56|人阅读
摘 要:杭州市在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地产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过程中,由于其配套标准对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的房地产的拆迁评估没有明确地价修正要求,因此,造成拆迁人、被拆迁人和估价师间的认识分歧,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拆迁;评估;地价 一、浙江省拆迁评估实施条例概述 浙江省于2002年6月28日正式出台了《浙江省城市房地产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就一个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对于被拆迁的住宅或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评估确定,其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上一年度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以及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的确定方法或其变动幅度,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也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不能用上述方法进行拆迁评估的商业、办公、工业及其他房屋,适用市场比较法。因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适用成本法。 二、杭州市拆迁评估现状概述 杭州市于2002年开始实施新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份公布了杭州市区2002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但是由于浙江省的《办法》至2002年6月底才出台。因此,杭州市针对《办法》的有关配套标准于2002年8月9日才正式公布并开始执行。在该配套标准中规定了房屋具体区位差价系数和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在±10%幅度内根据实际勘察测定,并同时公布了《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成新率标准》、《层次差价率标准》、《朝向差价率标准》和《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由于拆迁评估的滞后,使得2002年拆迁工作相应减缓,杭州市(不包括萧山、余杭两区)2001年全年共审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142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54.28万m2,2002年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88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10万m2,其中包括单位扩建、技改拆迁50万m2. 杭州市拆迁办公室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要求在杭州市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有具备三级(包括三级)以上评估资质。自从2002年8月杭州解放路延伸拓宽改造拆迁项目 次实行新的拆迁评估办法至2003年4月份,杭州市已经累计拆迁80万m2. 三、拆迁评估中涉及的地价问题 由于拆迁工作的复杂性,通过一段时间的拆迁评估实践,深切感到无论是《办法》还是相关配套标准,有很多方面有待继续完善和细化,同时,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对《办法》和配套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上也亟需统一和规范,本文只对拆迁评估中涉及的地价问题进行分析思考。 (一)住宅拆迁评估中的地价问题 在城市住宅(国有土地)拆迁评估中,存在两种土地性质的房屋,一种是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的住宅,另一种是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出让地块上建造的住宅和划拨土地上住宅经过转让后土地性质改变为出让)。由于《办法》中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的定义是: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而杭州市从1995年以后,房地产开发用地都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因此,货币补偿基准价应该是一个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价,然而《办法》和配套标准中都没有明确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的价格修正,因此,在估价师之间存在是否要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在评估时扣减土地出让金的争论。 如果要扣减,如何扣减?如果不扣减,就存在两方面的疑问:其一在二手房市场上,划拨土地住宅买方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和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在二手房市场上其价格有明显差异,那么,在拆迁评估时,两者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其二为如果统一按照出让土地价格评估补偿,那么开发商就存在这样的疑问,既然我按照土地出让性质对拆迁的房屋进行了补偿,那么根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规定,该地块剩余使用年限内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 不应该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最多补足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之间的差额。 尽管估价师之间存在上述分歧,但是由于群体效应和在评估机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投票选举这种机制之下,杭州市对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住宅在拆迁评估时都没有扣减土地出让金。 (二)非住宅拆迁评估中的地价问题 在非住宅的拆迁评估中,地价主要牵涉到以下问题: 1、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房屋拆迁的地价问题 在杭州市拆迁评估中,国有土地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出让、划拨和租赁。对于出让土地上的拆迁房屋,由于其收益权、处分权等比较明确,因此,估价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理解较统一,按照市场比较法或其他评估方法评估其剩余使用年限内的市场价格即可;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拆迁房屋,尽管其实际收益权(特别是出租收益)、处分权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但在性质认定上比较明确;分歧最大的是租赁土地上的拆迁房屋,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一般在八年以内,且租赁条款规定,租赁期届满,甲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也由甲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承租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需在期满之日前360日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赁年限和年租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由于这种情况大部分原来是行政划拨土地,后来因为改制、重组等产权变动或其他原因,土地性质由划拨转变为租赁,其中也有部分是通过拍卖流通方式取得规划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产时核发的土地证。因此,被拆迁方认为应该按照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而拆迁人认为既然是租赁土地,就应该按照剩余土地租赁年限和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现值进行评估。经过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答复如果不拆迁,承租人可以不断续租,所以应该等同于行政划拨土地,这种解释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甲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也由甲方依法取得相矛盾,不能说服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