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用法律规定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2:16:40|人阅读
修订案草案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对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差价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差价款。
修订案草案第三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修订案第三十二条: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当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