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楹庭律师团的律师为大家整理摘录的关于拆迁赔偿的条例规定,尽情阅读!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 除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和产权变更交易费。
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八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八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八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中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的重量价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 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约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属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有线电视、有线广播等设施,和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由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大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过渡期限内所使用的水、电、气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